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1138-2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国,居民。被执行人李勇,居民。被执行人李红英,居民。被执行人李白犬,(又名李佰犬),居民。被执行人覃章华,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建国与被执行人李勇、李红英、李白犬、覃章华民间借贷一案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扣留了被执行人房屋拆迁补偿款。因该案系系列执行案,申请执行人张建国两次受偿,分得执行款共计224813元。被执行人李勇、李红英、李白犬、覃章华尚欠申请执行人张建国本金105187元。现各被执行人既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建国也同意待被执行人李勇、李红英、李白犬、覃章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定法民一初字第16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李勇、李红英、李白犬、覃章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建国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永红
审 判 员 苏格烈
代理
审判员 宋宏学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陈建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