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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定民执字第1138-2号

张建国、李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8-04-25
所属地区
张家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建国,李勇,李红英,李白犬,覃章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张定民执字第1138-2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国,居民。被执行人李勇,居民。被执行人李红英,居民。被执行人李白犬,(又名李佰犬),居民。被执行人覃章华,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建国与被执行人李勇、李红英、李白犬、覃章华民间借贷一案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扣留了被执行人房屋拆迁补偿款。因该案系系列执行案,申请执行人张建国两次受偿,分得执行款共计224813元。被执行人李勇、李红英、李白犬、覃章华尚欠申请执行人张建国本金105187元。现各被执行人既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建国也同意待被执行人李勇、李红英、李白犬、覃章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定法民一初字第166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李勇、李红英、李白犬、覃章华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张建国可立即重新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永红

审 判 员  苏格烈

代理

审判员  宋宏学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陈建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