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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4刑更13号

罪犯查荣华减刑一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05
所属地区
云南省玉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4刑更13号罪犯查荣华,男,1957年10月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贵州省兴义市人,现在云南省元江监狱服刑。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2013)玉红刑初字第41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查荣华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50000元(已执行),刑期自2013年12月13日起至2020年6月4日止。判决生效后,该犯于2013年12月26日被交付执行。现执行机关云南省元江监狱于2016年1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查荣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罪犯查荣华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遵守监规,接受劳动和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相关考核记录以及罪犯奖惩审批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同时,执行机关对该犯的提请减刑程序合法,本院亦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查荣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可以减刑的法定条件,执行机关建议减刑的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查荣华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19年6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志    明

审判员 邱开荣

人民陪审员吕志惠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韬    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