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12民初994号
原告:宁波浙电物业经营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为74219110-9)。住所地:宁波市江北清湖路175号2层。
法定代表人:余海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岑萍萍,浙江共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项国华,男,197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职业不祥,住宁波市鄞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浙电物业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项国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支付物业费为由,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浙电物业经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浙电物业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浙电物业经营有限公司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张 斌 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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