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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初字第5636号

林文程与吴育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7-12-28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林文程,吴育新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5636号原告林文程,男,1982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委托代理人柯巧鑫,北京常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育新,男,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住石狮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文程与被告吴育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自接到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且明确告知本院其不缴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美好

代理

审判员  陈伟莲

人民陪审员  陈慧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梁秋芳附: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反诉案件由提起反诉的当事人自提起反诉次日起7日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上诉案件的案件受理费由上诉人向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双方当事人都提起上诉的,分别预交。上诉人在上诉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在7日内预交。申请费由申请人在提出申请时或者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当事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