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06民初870号
原告:宁波市北仑区蓝润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白峰镇白峰村蒋岙组安门口。
法定代表人:朱文初,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林君龙,宁波市芦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海市润发润滑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江南下岙余村。
法定代表人:何吉。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受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蓝润润滑油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海市润发润滑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波市北仑区蓝润润滑油有限公司于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临海市润发润滑油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北仑区蓝润润滑油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临海市润发润滑油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薛贞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代
书记员 谢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