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2民初346号
原告:房堃。
被告:成宏之。
被告:陈学文,系成宏之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房堃与被告成宏之、陈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0元,减半收取940元,财产保全费870元,共计1810元,由原告房堃负担。
审 判 员 阎子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张文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