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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2民初346号

房堃与成宏之、陈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房堃,成宏之,陈学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2民初346号

原告:房堃。

被告:成宏之。

被告:陈学文,系成宏之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房堃与被告成宏之、陈学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房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0元,减半收取940元,财产保全费870元,共计1810元,由原告房堃负担。

审 判 员  阎子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代理

书记员  张文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