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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执字第08459号

李信浩与北京新发地中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08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信浩,北京新发地中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丰执字第08459号申请执行人李信浩,男,1974年7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北京新发地中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新发地潘家庙468号。法定代表人张玉民,董事长。李信浩与北京新发地中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2005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确定:

一、解除李信浩与北京新发地中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

二○一二年八月三日签订的编号为×××的《北京新发地国际水产交易中心认租协议书》。

二、北京新发地中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

二○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前返还李信浩定金六万元,并按银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自

二○一二年八月三日起至实际返还定金之日止)。

三、案件受理费三百五十元,由北京新发地中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权利人李信浩于2015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到位案款人民币13490元,另经查被执行人北京新发地中京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权利,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5)丰执字第0845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 驰

审 判 员  林 风

代理

审判员  于晓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