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泉执字第1694号申请执行人李明翔。被执行人官大金。申请执行人李明翔与被执行人官大金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31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官大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明翔于2015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官大金支付借款本金300000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官大金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官大金名下的汽车进行了查封。因查封的汽车现不便处置,申请执行人李明翔同意终结(2015)龙泉民初字第3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此次执行标的总金额为300000元及利息,现被执行人官大金尚欠申请执行人李明翔300000元及利息;
二、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龙泉民初字第3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官大金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李明翔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晋兆其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罗征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