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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民一初字第1327号

王某与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9-12-27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朱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一初字第1327号原告王某,女,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沈阳市苏家屯区,现住沈阳市苏家屯区。被告朱某,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赵巍

人民陪审员  管霞

人民陪审员  刘洋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贾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