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一初字第1327号原告王某,女,197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沈阳市苏家屯区,现住沈阳市苏家屯区。被告朱某,男,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朱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赵巍
人民陪审员 管霞
人民陪审员 刘洋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贾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