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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兰执字第4441号

刘传瑞、初明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7-12-15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传瑞,初明,杨福成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临兰执字第4441号申请执行人刘传瑞,男,汉族。被执行人初明,男,汉族。被执行人杨福成,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临兰商初字第1636号民事判决书,在申请执行人刘传瑞与被执行人初明、杨福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初明以山东圣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为案外人临沂新天地置业有限公司建有车库工程、尚有部分工程款未支取。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五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初明在山东圣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50万元。冻结期限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艾忠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德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