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2民申26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秀春。
委托代理人:李士平。
委托代理人:周志辉,辽宁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于吉和。再审申请人李秀春因与被申请人于吉和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大民一终字第13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查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2015)辽审四民申字第375号民事裁定书,驳回了李秀春对该案的再审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四百零二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查。
审 判 长 刘文刚
代理
审判员 张 颖
代理
审判员 周燕雁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 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