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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24刑初43号

林友利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30
所属地区
惠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友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惠来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粤5224刑初43号公诉机关惠来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林友利,男,1968年11月20日出生于广东省惠来县,汉族,文盲,住惠来县隆江镇凤光村北片二巷**号。因本案于2015年6月24日被羁押,同年9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惠来县看守所。惠来县人民检察院以惠检公刑诉(2016)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友利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来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炯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友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林友利为牟取非法收入,于2015年5月份开始,在其位于惠来县隆江镇凤光村北片二巷10号的家里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其中于2015年6月10日前后的一天,林友利贩卖10元0.25克的甲基苯丙胺给朱某城后并容留在其家中吸食,后朱某城又2次到林友利家中,与其他吸毒人员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2015年6月23日,林友利贩卖30元0.1克海洛因给郑某金,郑某金购买后与另一名吸毒人员一起在林友利家中吸食。2015年6月10日后,林友利每天贩卖30元0.1克共14天1.4克420元的海洛因给吸毒人员严某海。2015年6月24日晚,公安机关在林友利家中抓获被告人林友利及吸毒人员郑某金、朱某城、严某海,现场查获吸毒工具2套。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惠来县人民检察院起诉认为,被告人林友利无视国法,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多次提供场所及吸毒工具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分别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林友利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要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林友利为牟取非法收入,于2015年5月份开始,在其位于惠来县隆江镇凤光村北片二巷10号的家里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其中于2015年6月10日前后的一天,林友利贩卖10元0.25克的甲基苯丙胺给朱某城后并容留在其家中吸食,后朱某城又2次到林友利家中,与其他吸毒人员一起吸食甲基苯丙胺。2015年6月23日,林友利贩卖30元0.1克海洛因给郑某金,郑某金购买后与另一名吸毒人员一起在林友利家中吸食。2015年6月10日后,林友利每天贩卖30元0.1克共14天1.4克420元的海洛因给吸毒人员严某海。2015年6月24日晚,公安机关在林友利家中抓获被告人林友利及吸毒人员郑某金、朱某城、严某海,现场查获吸毒工具2套。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抓获经过。2015年6月24日15时30分左右,惠来县公安局隆江派出所干警根据线索在林友利家抓获被告人林友利。2.证人严某海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严证实2015年6月10日至24日,他一共向林友利购买14次毒品海洛因,每次购买30元毒品海洛因,重约0.1克,共420元,1.4克毒品海洛因。2015年6月24日下午2时30分其到林友利家购买毒品时被公安同志抓获。经混合辨认,他辨认出林友利就是贩卖毒品的人。3.证人朱某城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朱证实2015年6月10日左右在林友利家购买1次毒品甲基苯丙胺10元,约0.25克。后他3次到林友利家吸食毒品,因他与林友利是朋友没有收他的钱。经混合辨认,他辨认出林友利就是贩卖毒品及容留其吸食毒品的人。4.证人郑某金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郑证实2015年6月23日下午约14时许,他到凤光村楁树下,有一吸毒人员带他到林友利家门口,向林友利购买30元毒品海洛因重约0.1克,然后和该吸毒人员一起在林友利家吸食。经混合辨认,他辨认出林友利就是贩卖毒品及容留其吸食毒品的人。5.公安机关扣押物品清单。载明扣押被告人林友利玻璃制品吸毒工具1个,塑料吸毒工具1个。6.毒品检测报告书。载明被告人林友利、吸毒人员朱某城、郑某金、严某海尿液中含有甲基笨丙胺、吗啡成份。7.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照片经被告人辨认,确认无误。8.户籍证明。广东省惠来县公安局证实,林友利,男,汉族,1968年11月20日出生于广东省惠来县隆江镇凤光村北片二巷10号。9.被告人林友利的供述及辨认笔录。林供述2015年6月10日开始至24日吸毒人员严某海每天向他购买1次毒品海洛因30元,重约0.1克,共14次420元,重约1.4克。6月10日还有隔村人朱某城也向他购买1次毒品甲基苯丙胺10元,约重0.25克,购买后朱某城还在他家吸食。后朱某城还来他家几次免费和其他人吸食冰毒和海洛因。2015年6月23日郑某金与另一名吸毒人员向他购买30元毒品海洛因,重约0.1克,购买后2人同样在他家吸食。至2015年6月24日有公安局民警到他家,将他和3名吸毒人员郑某金、朱某城、严某海抓获。经混合辨认,他辨认郑某金、朱某城、严某海就是向他购买毒品以及在其家吸食毒品的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友利无视国法,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和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多次提供场所及吸毒工具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应数罪并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要求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予从轻处罚。故被告人要求从轻处罚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林友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24日起至2020年6月2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朱佳华

审 判 员  柯南雄

人民陪审员  张水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方汉森速 录 员  方辉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百四十克以上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七克以上不满十克或者其他数量相当毒品的;(二)国家工作人员走私、制造、运输、贩卖毒品;(三)在戒毒监管场所贩卖毒品的;(四)向多人贩毒或者多次贩毒的;(五)其他情节严重的行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