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112-2号申请执行人马力。申请执行人党晓静。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庙店村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庙店村第四村民小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安民初字第0192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庙店村民委员会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庙店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西安市长安区王寺街道办事处庙店村村民委员会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人民币49761.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为华
审判员 王 方
审判员 李晓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闫 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