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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21执48号

绥中县国土资源与李素芝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绥中县国土资源,李素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21执48号申请执行人绥中县国土资源,地址绥中县。法定代表人李凤山,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李素芝,女,汉族,住绥中县塔山镇大南铺村。申请执行人绥中县国土资源与被执行人李素芝行政处罚一案,绥国土罚字(2015)第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生效后,申请人绥中县国土资源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本院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素芝应上缴罚款960元,并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现李素芝罚款未交,有村上出具的困难证明,经查李素芝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土地恢复原状的执行正在与上级相关部门协调处理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6条第6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6)辽1421执48号案执行程序终结。待终结执行程序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金辉

审判员  王福君

审判员  薛 常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云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