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3民初303号原告徐佳佳,居民。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中山北路30号名人城市广场39楼。负责人全先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佳佳与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佳佳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72元,减半收取136元,由原告徐佳佳负担。
审判员 安 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周伟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