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大民初字第00130号原告李某,居民。委托代理人仲小平(特别授权),江苏众连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曾用名王宏群),无业。委托代理人花蕾(特别授权),江苏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曾用名王宏群)提供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仲小平,被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花蕾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系夫妻关系。2001年10月28日原、被告双方协议离婚。离婚时,对女儿的抚养及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即房产折价约为10万元,归王宏群所有。李某分得人民币17.4万元,离婚时王宏群先给付李某7.4万元,余10万元于离婚后一年内给付。如王宏群不给付10万元,则上述房产(坐落于原城郊村二组137号)归李某所有。给付余款10万元之前,李某有权居住上述房产。离婚后至今,余款10万元被告一直分文未给,故原告一直居住在该房屋内。现被告经常与原告争吵,要求原告搬出该住房,被告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给付原告10万元,按离婚协议规定,该房屋的权属应当归原告所有。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现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坐落于原城郊村二组观泰西村四组161号所有房屋权属归原告所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某(曾用名王宏群)辩称,1、原告诉称不是事实,被告给付原告的款已经超过25万元,已经按照协议超额履行;2、原告诉称离婚后至今因为被告没有给钱,一直居住在讼争房屋不是事实,原告从离婚后就搬离房屋,直到2009年才搬回来,原因是双方想继续过日子,才将原告带回来的;3、本案的诉讼时效已经超过,且没有发生中断的情形,故原告丧失了胜诉权。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原告提交了如下证据:1、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的身份情况;2、证据二,2001年10月29日离婚登记申请书一份,证明双方之间婚姻关系于2001年10月29日解除;3、证据三,2001年10月28日离婚协议书一份,证明双方之前对财产权属问题有明确约定。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被告提交了如下证据:1、证据一,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被告身份情况;证据二.付款明细,证明被告给付原告明细。证据三,余金荣出具证明一份,证明王宏群给付李某一万元人民币。对原告的证据,被告质证后认为:对证据的的真实性均无异议。对被告的证据。原告质证后认为:对证据一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证据二是自己制作的明细,不具证明效力,证据三不能证明给付原告1万元,原告未收到被告的任何给付。对原告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1、对证据,因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对被告的证据,本院认证如下:1、对证据一,因原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2、对证据二,其不能证明原告收到被告给付。根据上述有效的证据和庭审笔录,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原系夫妻关系。2001年10月29日,双方在大丰民政局协议离婚,并就女儿抚育及财产分割达成协议:1.女儿随李某生活,王宏群不补贴女儿抚育费。2.财产分割:房产折价约10万元,归王宏群所有。李某分得人民币17.4万元,离婚时王宏群先给付李某7.4万元,余10万元于离婚后一年内给付。如王宏群不给付10万元,则上述房产(坐落于原城郊村二组137号)归李某所有。给付余款10万元之前,李某有权居住上述房产。双方离婚协议中约定原告分得款项被告未按时给付,现原告向被告主张坐落于原城郊村二组泰西村四组161号所有房屋权属归原告所有,故双方发生纠纷因双方分歧较大,经本院调解未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离婚时所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各方均应按协议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协议约定,李某分得人民币17.4万元,离婚时王宏群先给付李某7.4万元,余10万元于离婚后一年内给付。如王宏群不给付10万元,则上述房产(坐落于原城郊村二组137号)归李某所有。给付余款10万元之前,李某有权居住上述房产。关于10万元的给付情况,从被告的举证来看,被告已给付原告部分款项,故原告要求确认原城郊村二组观泰西村四组161号所有房屋权属归原告所有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之规定驳回原告李某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 萍
人民陪审员 沈冠山
人民陪审员 肖书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陈 燕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