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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兰执字第3487号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苗庄支行、景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8-01-29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苗庄支行,景强,夏春路,朱海涛,彭向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临兰执字第3487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苗庄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号。负责人徐雷,行长。被执行人景强,男,1975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夏春路,女,198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朱海涛,男,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彭向华,男,197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苗庄支行与被执行人景强、夏春路、朱海涛、彭向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临兰商初字第124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景强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银雀山路3号××的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建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亚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