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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民初316号

李某与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02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权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316号原告李某。被告权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另150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倪 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崔小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