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316号原告李某。被告权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另150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倪 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崔小宁 来源:百度“”
李某与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316号原告李某。被告权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150元,另150元退回原告。
审判员 倪 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崔小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