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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郾民初字第02770号

漯河昌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余楚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漯河昌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余楚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郾民初字第02770号原告漯河昌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建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岗俊华,河南永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谷晓华,河南永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楚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漯河昌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余楚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漯河昌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漯河昌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漯河昌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漯河昌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张义敏

审判员  张 静

审判员  曹英旗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寇浩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