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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16刑初字9号

王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16刑初字9号公诉机关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雪,女,1982年6月9日出生于,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现住。2015年8月13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塘沽分局监视居住。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滨检塘公诉刑诉(2015)第7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雪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1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文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8月11日早上,被告人王雪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新家园52栋1702号的住处,以赊欠方式将甲基苯丙胺(冰毒)3.67克贩卖给高某(已判决),后高某将部分毒品贩卖给他人的过程中被抓获。2.2015年8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雪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新家园52栋楼下,欲将毒品贩卖给高某时被民警抓获。民警从其身下查扣卫生纸包装的毒品可疑物,后经鉴定,以上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4.55克;民警对其暂住处新新家园52栋1702号房间进行搜查,查扣散装无色晶体毒品可疑物若干、袋装毒品可疑物5包以及电子称1台,后经鉴定,以上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重11.78克;民警对其租住的滨海新区迎宾园21栋2门8号地下室进行搜查,查扣无色晶体毒品可疑物2袋、自封袋1包。后经鉴定,以上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重95.43克。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证人证言、鉴定意见、扣押清单、搜查笔录、提某、毒品收缴收据、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情况说明等相应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雪明知是毒品并予贩卖,贩卖数量达120余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对被告人王雪提出量刑建议,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王雪当庭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向法庭呈交天津市第五中心医院住院收费票据两张及产科顺产健康教育记录单一份,以证明其开庭前产子的情况,公诉机关对被告人提供的上述证据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雪案发前无职业,2015年8月12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王雪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新家园52栋楼下欲将毒品贩卖给高某时被民警抓获。民警从其身旁地面查扣卫生纸包装的毒品可疑物,经鉴定,以上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14.55克;随后,民警对王雪暂住的滨海新区塘沽新新家园52栋1702号房间及其租赁的滨海新区迎宾园21栋2门8号地下室进行搜查,其中在新新家园52栋1702号房间查扣散装堆状无色晶体毒品可疑物、袋装毒品可疑物5包以及电子称1台,经鉴定,该部分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重11.78克;在滨海新区迎宾园21栋2门8号地下室进行搜查,查扣无色晶体毒品可疑物2袋、自封袋1包,经鉴定,该部分袋装毒品可疑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重95.43克。另查,2015年8月11日晨,被告人王雪曾经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新新家园52栋1702号住处以赊欠方式将甲基苯丙胺3.67克贩卖给高某。再查,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王雪于2016年1月16日产女一名。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证人高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5年8月11日晚,其在塘沽宝马香车洗浴门口向他人贩卖冰毒时被公安机关抓获,高某证明,其贩卖的冰毒是从一个叫“王姐”的人处购买的,过去其也曾从“王姐”处买过冰毒,知道该“王姐”位于新新家园的住处和用于藏毒的位于迎宾里的地下室,后高某带领民警指认了该“王姐”,并带领民警在“王姐”的地下室里起获藏在一把绿色塑料凳子中的冰毒。高某还证明该“王姐”也曾向其他人贩卖毒品。辨认笔录证明:经证人高某辨认,该“王姐”即本案被告人王雪。2.证人韩某的证言,证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迎宾里21栋2门8号地下室是王东升的房子,该房子在2015年4月14日通过住在6号地下室的马某租给被告人王雪。2015年8月12日11时许,在韩某的见证下,民警对该地下室进行了搜查,并在室内一个塑料凳子的面板夹层里搜出一袋白色晶体,还在储物柜里搜出另一袋晶体,都是用透明塑料袋包装。3.证人马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居住于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迎宾园21栋2门6号地下室,2015年年中,一名东北女子通过马某租赁了迎宾里21栋2门8号地下室存放东西,后马某经常看到该女子去8号地下室去拿东西。辨认笔录证明:经证人马某辨认,租赁地下室的东北女子即本案被告人王雪。4.证人周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其在2015年7月至8月间多次向居住在滨海新区塘沽新新家园52栋1702号房间的一名外号“逍遥”的东北女子购买冰毒并吸食的过程。辨认笔录证明:经证人周某辨认,该外号“逍遥”的女子即本案被告人王雪。5.搜查笔录、提某、现场照片及扣押清单,证明:公安机关在抓获被告人王雪后即对其居住的滨海新区新新家园52栋1702号房间及其租赁的滨海新区迎宾园21栋2门8号地下室进行搜查并提取相关涉案毒品的具体过程。6.毒品收缴收据,证明: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被依法收缴的情况。7.天津市公安局毒品检验鉴定中心检验报告,证明:经检验,涉案毒品类型为甲基苯丙胺。8.诊断证明书、超声报告单、天津市第五中心医院收费票据及产科顺产健康教育记录单,证明:被告人王雪被抓获归案时已有身孕,并在2016年1月16日产女一名的事实。9.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王雪系经毒品买受人提供线索后被抓获到案的过程。10.常住人口信息表,证明:被告人王雪及其他涉案人员基本身份情况。11.(2015)滨塘刑初字第804号刑事判决书,证明:本案证人高某因贩卖毒品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事实,其中涉案毒品即为本案被告人王雪向其贩卖。12.被告人王雪供述,证明:其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无异议。以上证据来源清楚,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经当庭举证、质证,能相互印证,应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雪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向他人贩卖,贩卖数量五十克以上,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依法予以没收。综上,根据被告人王雪的犯罪事实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公诉机关量刑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雪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涉案毒品甲基苯丙胺,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魏晓飞

人民陪审员  张彦海

人民陪审员  朱永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刘 旭附:法律释明:1.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2.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3.第六十七条【自首、坦白】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