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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7行审5号

莒南县国土资源局与李永军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4-06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莒南县国土资源局,李永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7行审5号

申请执行人:莒南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周启新,局长。

被执行人:李永军。申请执行人莒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对被执行人李永军因非法占用土地行政处罚一案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2015)莒南国土资罚决字第29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莒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15)莒南国土资罚决字第29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莒南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25日以被执行人李永军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擅自于2015年3月29日起占用莒南县筵宾镇苍沟村集体土地面积560平方米建设幼儿园楼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非法占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作出(2015)莒南国土资罚决字第292号行政处罚决定,该决定的内容是: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二、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三、处非法占地每平方米30元的罚款,非法占地面积560平方米,共计罚款16800元。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申请执行人莒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15)莒南国土资罚决字第292号行政处罚决定于2015年5月28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李永军,被执行人李永军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出复议申请,亦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本院认为,莒南县国土资源局对上述案件作出的(2015)莒南国土资罚决字第292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莒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15)莒南国土资罚决字第292号行政处罚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二、对莒南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2015)莒南国土资罚决字第292号行政处罚决定第一项、第二项,由莒南县筵宾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德明

审判员  林 兵

审判员  赵 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晓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