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安市人民法院法律文书文稿纸签阅人签发人核稿人拟稿人校对人印发份数备注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临商初字第2845号
原告:徐林成。
委托代理人:徐银凤。
被告:王孝传。
被告:吴亚仙。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林成诉被告王孝传、吴亚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林成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孝传、吴亚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林成依法行使处分权,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徐林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50元,减半收取475元,由原告徐林成负担。
审判员 程 睿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郎思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