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西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年林民初字第02648号原告汪海,男,1965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林西县。被告陈长海,男,年龄不详,汉族,住林西县。
原告汪海诉被告陈长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1400元,诉讼费及费用由被告承担。
本院认为: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陈长海的住址,本院多次向被告送达相关材料,均未找到被告。本院多次催促原告要求其补正材料,提供被告具体的送达地址,但原告未补充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汪海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25元,原告已经垫付,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福明
审 判 员 :谷文玲
人民陪审员 :马春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朱文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