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84刑初8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占强,男,1989年6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因本案于2015年10月6日被高碑店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10月1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执行逮捕。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以高检公诉刑诉(2016)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占强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高碑店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翟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占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0月6日2时许,被告人李占强在高碑店市七子星网吧上网,趁上网的被害人姚某睡着之际,将姚某放在电脑桌上的苹果5S手机盗走。随后被告人李占强来到楼上的高碑店市七日宾馆220房间住宿,并将该手机藏在房间的空调出风口里。姚某报案后查看网吧的监控发现被告人李占强在楼上睡觉。9时许民警将李占强抓获。经鉴证,被盗手机鉴证价格3168元。案发后上述被盗物品经公安机关扣押后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失主姚某的陈述,公安机关扣押及发还手续清单,涉案资产价格鉴证结论书,被盗手机(照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占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李占强自愿认罪,款物已发还失主,量刑时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占强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0月6日起至2016年3月5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刘利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崔亚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