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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兰执字第2232号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大岭支行、徐田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8-03-03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大岭支行,徐田涛,王桂锋,周涛,张传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兰执字第2232号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大岭支行,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工业大道北段。负责人孟冬,行长。被执行人徐田涛,男,1976年4月22日生,汉族,住临沂市罗庄区。被执行人王桂锋,女,1972年3月2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周涛,男,1973年11月14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执行人张传英,女,1980年3月6日生,汉族,住莒南县。申请执行人山东临沂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大岭支行与被执行人徐田涛、王桂锋、周涛、张传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临兰商初字第59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续行查封被执行人王桂锋位于临沂市兰山区银凤花园××的房产一处(房权证号:00××90)、徐田涛位于临沂市兰山区北园小区××的房产一处(房权证号:00××90),续封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建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亚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