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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益民初字第0745号

余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18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余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益民初字第0745号原告余某,农民。委托代理人许爱民,阜宁县益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余某于2015年12月26日以经亲友规劝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余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余某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

审 判 员 邱庆春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严加力

书 记 员 贾璐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