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萨民初字第1920号原告高某某,女,1949年11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30222194911122122,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热源街万宝小区1-18号4门202室。被告王某某,男,1949年7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30222194907282131,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长发镇东方红村3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程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