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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萨民初字第1920号

高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07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高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萨民初字第1920号原告高某某,女,1949年11月12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30222194911122122,汉族,无职业,住大庆市萨尔图区热源街万宝小区1-18号4门202室。被告王某某,男,1949年7月28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230222194907282131,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长发镇东方红村3组。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博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程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