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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丛民初字第02966号

卢延波与陈爱民、王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卢延波,陈爱民,王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丛民初字第02966号原告卢延波。委托代理人薛福生,河北中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爱民。被告王兴。委托代理人闫海亮,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卢延波诉被告陈爱民、王兴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延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于 宙

人民陪审员  李晓雪

人民陪审员  李延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