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丛民初字第02966号原告卢延波。委托代理人薛福生,河北中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爱民。被告王兴。委托代理人闫海亮,河北方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卢延波诉被告陈爱民、王兴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延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于 宙
人民陪审员 李晓雪
人民陪审员 李延斌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王 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