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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7民初459-1号

王振国与李绍金、李红伟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鱼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6-01
所属地区
鱼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振国,李绍金,李红伟,魏训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459-1号原告王振国。被告李绍金。被告李红伟。被告魏训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国与被告李绍金、李红伟、魏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振国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李红伟的工资账户(邮政储蓄银行)6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振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红伟的银行存款6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王广树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环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