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鱼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7民初459-1号原告王振国。被告李绍金。被告李红伟。被告魏训东。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振国与被告李绍金、李红伟、魏训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振国于2016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告李红伟的工资账户(邮政储蓄银行)6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王振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红伟的银行存款6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王广树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郭环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