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4民终18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常州市华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嘉泽镇夏溪北街**号。法定代表人史建刚,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新群安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龙城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林玲,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卫平,该公司法务。
上诉人常州市华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常州新群安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2015)新商初字第11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定于2016年2月17日对本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常州市华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2791元,按规定减半收取1395.5元,由上诉人常州市华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施 义
代理
审判员 邹玉星
代理
审判员 熊 艳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吴倩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