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海商初字第1978号
原告:杭州帝昌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杭海路1105室103室。组织机构代码05670760-3。
法定代表人:喻小龙,经理。
被告:海宁鼎轩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宁市农业对外综合开发区启辉路28号右侧厂房2楼。组织机构代码09565918-1。
法定代表人:高德发,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帝昌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宁鼎轩服饰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86元,减半收取193元,由原告杭州帝昌包装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裘竹君
人民陪审员 徐浩铃
人民陪审员 邬伟良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陆 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