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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东执字第1708-1号

刘龙春与钱路强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龙春,钱路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聊东执字第1708-1号

申请执行人:刘龙春,男,汉族,农村居民。

被执行人:钱路强,男,汉族,农村居民。本院于2014年12月1日作出(2014)聊东执字第1708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钱路强名下所有的鲁P号江淮牌汽车一辆。现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执行人钱路强申请法院将该车辆解除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钱路强名下所有的鲁P号江淮牌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立杰

审判员  林孟良

审判员  张福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温新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