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580号申请执行人崔毅,男,汉族,1983年1月22日生。被执行人芦燕清,女,汉族,1977年6月13日生。被执行人李超,男,汉族,1982年2月26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民初字第180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芦燕清、李超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芦燕清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超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崇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楷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