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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580号

崔毅诉芦燕清、李超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29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崔毅,芦燕清,李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580号申请执行人崔毅,男,汉族,1983年1月22日生。被执行人芦燕清,女,汉族,1977年6月13日生。被执行人李超,男,汉族,1982年2月26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民初字第1808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芦燕清、李超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芦燕清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超银行存款15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崇鹏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楷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