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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泗民初字第1885号

邢一鸣与杜彦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泗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邢一鸣,杜彦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泗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泗民初字第1885号原告邢一鸣,居民。被告杜彦玲,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邢一鸣与被告杜彦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被告双方自行达成调解协议,原告邢一鸣于2016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邢一鸣提出的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邢一鸣撤回起诉。

审判员  盛秋寒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王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