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102民初505号原告兰州某有限公司,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法定代表人祁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颜某,兰州某有限公司部门经理,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被告林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林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兰州某有限公司未依法缴纳诉讼费用,经本院通知其预交,但原告仍不预交,视为其放弃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援梅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毕春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