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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将民初字第177号

肖晓琳与刘席恒、曾昌鸿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8-05-03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肖晓琳,刘席恒,曾昌鸿,黄绪金,福建省将乐县丰源铜钨矿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暂未收录该文书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