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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知民终字第1629-1668号

19深圳市蓝钻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与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蓝钻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中法知民终字第1629-16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蓝钻文化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冯经俊,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邹均俊,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涛,广东宏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王锋,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宇文,广东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蓝钻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侵害著作权纠纷四十案,不服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5)深龙法知民初字第508-8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四十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蓝钻文化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民事权利的自愿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深圳市蓝钻文化投资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每案人民币50元,本院每案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四十案合计收取人民币1000元,由上诉人深圳市蓝钻文化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其余人民币1000元,由本院退回上诉人深圳市蓝钻文化投资有限公司。

审 判 长 叶  若  思

审 判 员 于  春  辉

代理

审判员 费    晓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嘉莉(兼)刘绍君(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