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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南执字第0015-1号

朱振云与李大海承揽加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09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振云,李大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南执字第0015-1号

申请执行人:朱振云,男。

被执行人:李大海,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09)青民二(滴)初字第20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0年3月17日到庭履行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0年7月30日依法查封了李大海所有的门面房一间;2013年2月6日申请执行人朱振云与被执行人李大海妻子陈秀英达成和解,李大海欠朱振云款97428.8元,陈秀英2013年2月6日偿还10000一元,余款陈秀英在三年内还清,至此陈秀英偿还朱振云974**.8元,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09)青民二(滴)初字第2088号民事判决书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依法终结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09)青民二(滴)初字第208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依法解除查封李大海所有的位于阜南县农机一厂大门北第四间门面房一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臧广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崔士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