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恢21号申请执行人李甲某,男,2006年5月5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所大荔县城关街道办事处。申请执行人李乙某,女,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城关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大荔县城关街道办事处某某社区6组(原城关镇观音渡村)。法定代表人李丙某,系该组组长。本院在执行李甲某、李乙某与大荔县城关街道办事处某某社区6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的(2007)荔民初字第1261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为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大荔县城关街道办事处某某社区6组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荔民初字第12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成
审判员 王进军
审判员 马 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雷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