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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3执恢21号

李甲某、李乙某与大荔县城关街道办事处某某社区6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甲某,李乙某,大荔县城关街道办事处某某社区6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23执恢21号申请执行人李甲某,男,2006年5月5日出生,汉族,学生,住所大荔县城关街道办事处。申请执行人李乙某,女,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城关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大荔县城关街道办事处某某社区6组(原城关镇观音渡村)。法定代表人李丙某,系该组组长。本院在执行李甲某、李乙某与大荔县城关街道办事处某某社区6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的(2007)荔民初字第1261号民事判决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标的为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大荔县城关街道办事处某某社区6组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7)荔民初字第126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成

审判员 王进军

审判员 马 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雷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