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延津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延人口征决字(2015)第07085号

延津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执行吴某某、刘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纠纷一案执行通知书

法院
延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延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延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豫0726执228号吴某某、刘某某:延津县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延人口征决字(2015)第07085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执行。限你二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日内按该征收决定书履行义务,否则人民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承办法官:李凤喜电话:1346048****延津县人民法院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