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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7民初238号

姜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前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台前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姜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7民初238号原告姜某某,女,198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198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姜某某承担。

审判员  刘纪录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孟国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