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台前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7民初238号原告姜某某,女,1983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1980年2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姜某某承担。
审判员 刘纪录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孟国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