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425号申请执行人吴志宏,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泰顺街4段***号楼*单元***室,证件号码210719196404260656。申请执行人吴志宏,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泰顺街4段***号楼*单元***室,证件号码210719196404260656。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龙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二厂综合楼00单元01层18号。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龙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二厂综合楼00单元01层18号。申请执行人(或申请执行机关)吴志宏、吴志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裁定书[仲裁裁决书],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上执行(或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逊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云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