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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字第425号

吴志宏申请齐齐哈尔市龙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4-01
所属地区
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吴志宏,齐齐哈尔市龙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425号申请执行人吴志宏,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泰顺街4段***号楼*单元***室,证件号码210719196404260656。申请执行人吴志宏,住所地辽宁省葫芦岛市连山区泰顺街4段***号楼*单元***室,证件号码210719196404260656。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龙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二厂综合楼00单元01层18号。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龙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二厂综合楼00单元01层18号。申请执行人(或申请执行机关)吴志宏、吴志宏,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裁定书[仲裁裁决书],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照的规定,

裁定如下:中上执行(或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逊光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云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