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06执40号

40何东海与冯玉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7-07-25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何东海,冯玉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06执40号申请执行人何东海,男,1983年3月4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冯玉虎,男,1986年12月6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何东海与被执行人冯玉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海民初字第0488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56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用。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9月1日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部分款项,就剩余部分债务,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不能提供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但是履行期限尚未届满,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海民初字第0488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不按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异议。执行长  雷书生执行员  乔爱民执行员  展 昊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 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