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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3执104号

申请人唐清与被执行人蒋斌、伍善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7-06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清,蒋斌,伍善林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03执104号申请执行人唐清,男,1973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执行人蒋斌,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被执行人伍善林,男,195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5)永冷民初字第69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28日向被执行人蒋斌、伍善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为申请执行人唐清办妥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某某某某组1栋XXX号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负担诉讼费500元、执行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第四百九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蒋斌、伍善林位于永州市冷水滩区某某某某组1栋XXX号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过户至申请执行人唐清名下。

二、申请执行人唐清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许永明

审判员  伍建军

审判员  曹祥青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