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4民初120号原告叶某某,女,住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被告黄某某,男,住湖南省常德市临澧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叶某某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叶某某负担。
审判员 谭碧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张 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