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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1财保71号

郭永红与冯娟娟保全裁定书

法院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郭永红,冯娟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1财保71号申请人郭永红,女,汉族,1969年6月24日出生,现住达拉特旗树林召镇。被申请人冯娟娟,女,汉族,1976年7月8日出生,现住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

申请人郭永红因与被申请人冯娟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保全标的106万元,要求1、对被申请人冯娟娟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的代发工资账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76万元);2、对被申请人冯娟娟在达拉特旗电厂的住房公积金账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30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郭永红的车及10000元现金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郭永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冯娟娟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拉特旗支行的代发工资账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76万元);

二、对被申请人冯娟娟在达拉特旗电厂的住房公积金账号予以冻结(冻结金额30万元);

二、对申请人提供担保的郭永红的车予以查封(查封车辆在查封期间允许继续使用,不允许转移买卖)。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树明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郝悦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