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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执919号

刘某1、刘某2抚养费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7-03-06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某1,刘某2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919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1。

法定代理人:刘某3,男,198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唐山高新区NGK电磁有限公司员工,住唐山市开平区。

被执行人:刘某2,女,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唐山市开平区唐马路马家沟增华楼社区干部,住唐山市开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1与被执行人刘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某1于2017年2月16日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05民初3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春辉

代理

审判员  杨 国

代理

审判员  董卫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兴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