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2执919号
申请执行人:刘某1。
法定代理人:刘某3,男,1980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唐山高新区NGK电磁有限公司员工,住唐山市开平区。
被执行人:刘某2,女,1981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唐山市开平区唐马路马家沟增华楼社区干部,住唐山市开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1与被执行人刘某2抚养费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某1于2017年2月16日提出撤销执行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205民初36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春辉
代理
审判员 杨 国
代理
审判员 董卫东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李兴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