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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382民初331号

原告皇都公司诉被告金宝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密山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所属地区
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密山皇都盛世置业有限公司,金宝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382民初331号原告密山皇都盛世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皇都公司)。法定代表人强庆荣,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姚荣秋,女。被告金宝荣,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皇都公司诉被告金宝荣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皇都公司于2016年2月17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皇都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密山皇都盛世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3元由原告密山皇都盛世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修泽海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玉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