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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82民初567号

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卢灿明、赵吕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2-17
公开日期
2016-03-31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卢灿明,赵吕彩,王长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567号

原告: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

法定代表人:黎传武,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洋,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卢灿明,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赵吕彩,女,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系卢灿明妻子。

被告:王长伟,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卢灿明、赵吕彩、王长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明光农商行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赵吕彩在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户中的存款1万元进行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明光农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赵吕彩在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户中的存款1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钱 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夏晓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