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2民初567号
原告: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明光市。
法定代表人:黎传武,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洋,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
被告:卢灿明,男,1967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安徽省明光市。
被告:赵吕彩,女,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系卢灿明妻子。
被告:王长伟,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卢灿明、赵吕彩、王长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明光农商行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赵吕彩在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户中的存款1万元进行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明光农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赵吕彩在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帐户中的存款1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钱 军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夏晓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