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002财保5号申请人重庆建工集团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洪。被申请人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程鹏辉。重庆仲裁委员会在受理申请人重庆建工集团物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26日将重庆建工集团物流有限公司请求保全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15000000元财产的申请提交本院,申请人重庆建工集团物流有限公司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郴州市分公司的保函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重庆建工集团物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省郴州公路桥梁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文翰
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李 俊 来自